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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民、范君羡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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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90号
  • 案件名称

    范学民、范君羡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范学民;范君羡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性,2011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范学民,男性,1987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范学民婚姻家庭纠纷(2021)陕05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5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费50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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