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民、范君羡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90号案件名称
范学民、范君羡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范学民;范君羡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性,2011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范学民,男性,1987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范学民婚姻家庭纠纷(2021)陕05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5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费50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某1、程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48号之四 下一篇 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罗先平,刘长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保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