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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1、程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4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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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4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程某1、程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程某1;程某3;赵某1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200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程某2,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程某3,男,200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程某2,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赵某1,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执行程某1、程某3与赵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抚养费和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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