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曲胜、陈乐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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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587号案件名称
闫曲胜、陈乐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曲胜;陈乐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闫曲胜,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乐启,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闫曲胜与陈乐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曲胜与被执行人陈乐启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02执1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王文庆审判员 盛如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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