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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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719号案件名称
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719号原告:胡玉生,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阳,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纺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60336607H。法定代表人:及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振,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玉生与被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胡玉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玉生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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