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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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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719号
  • 案件名称

    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胡玉生;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719号原告:胡玉生,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阳,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纺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60336607H。法定代表人:及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振,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玉生与被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胡玉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玉生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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