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明、田焕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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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93号案件名称
王少明、田焕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少明;田焕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借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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