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黄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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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77号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徐某某反还投资款纠纷一案,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黄某某、徐某某向王某返还借款16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黄某某、徐某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黄万锋、徐金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杜鸿武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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