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64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福;冯金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刘淑福,男,60岁。被执行人:冯金霞,女,5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福、冯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黄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77号 下一篇 陈某某、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454号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