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健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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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6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健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健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xxx万元,被执行人张健于2021年9月份起每月22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xxx万元,余款在2023年3月22日之前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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