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1执15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0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黄向民;刘德磊;姜倩倩;王建卫;黄秀秀;李景华;黄玲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1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卫卫,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黄向民,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刘德磊,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姜倩倩,女,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建卫,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黄秀秀,女,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李景华,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黄玲霞,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卫、刘德磊、姜倩倩、李景华、王建卫、黄向民、黄玲霞、黄秀秀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卫卫、刘德磊、姜倩倩、李景华、王建卫、黄向民、黄玲霞、黄秀秀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175.5元,被执行人黄向民承担本案执行费1915元,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0)鲁14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