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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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小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小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24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小峰,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小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5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小峰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小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小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维真审 判 员 张 军审 判 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洪峰书 记 员 冯学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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