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庆波、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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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庆波、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洪庆波;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庆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洪庆波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平利县城关镇中兴佳苑第A幢1单元16层1-1603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赔偿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7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6710101040002328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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