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337号案件名称
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337号原告: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9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8705L。法定代表人:丁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女,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江洪,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02民初2125号 下一篇 洪庆波、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6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