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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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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原告:任某,女,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系任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永济市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鑫。        第三人:黄某,男,1966年4月2日出生,住运城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任某50元。        审判长    孙永杰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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