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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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案件名称
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任某;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422号之二原告:任某,女,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系任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永济市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鑫。 第三人:黄某,男,1966年4月2日出生,住运城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任某50元。 审判长 孙永杰人民陪审员 樊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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