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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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4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王闯,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250.3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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