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笃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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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笃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笃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20号之一被执行人:黄笃光,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关于被执行人黄笃光罚金一案,该案(2020)湘052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笃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年7月19日、8月26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黄笃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状况,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笃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新宁县金石镇中长村书记电话调查被执行人黄笃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笃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笃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库。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院应当执行的罚金金额为3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小冬审判员 陈松柏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阳芝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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