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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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案件名称
陈亮、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亮;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原告:陈亮,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亮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亮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梦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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