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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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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
  • 案件名称

    陈亮、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亮;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139号原告:陈亮,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亮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亮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梦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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