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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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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7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姜卫国;张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被执行人:姜卫国。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姜卫国、张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0.00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殷 健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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