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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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754号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姜卫国;张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被执行人:姜卫国。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外企新型保温材料厂、姜卫国、张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0.00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殷 健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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