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胡运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38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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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38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胡运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胡运华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3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法定代表人:崔华锐。被执行人:胡运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胡运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604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置。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38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温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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