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四、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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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90号案件名称
张五四、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五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790号张某某:张某某罚金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陕0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张小云于2019年12月27日代张某某缴纳罚金三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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