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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四、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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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90号
  • 案件名称

    张五四、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五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790号张某某:张某某罚金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陕0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张小云于2019年12月27日代张某某缴纳罚金三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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