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铁兵、杨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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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751号案件名称
安铁兵、杨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铁兵;杨虎;张丽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安铁兵,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杨虎妻子。申请执行人安铁兵与被执行人杨虎、张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虎、张丽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铁兵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3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77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丽娟已履行5000元。剩余案件款104774.5元,申请执行人安铁兵与被执行人杨虎、张丽娟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杨虎、张丽娟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每一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铁兵10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安铁兵以“已与被执行人杨虎、张丽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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