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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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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43号
  • 案件名称

    张俊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俊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43号被执行人:张俊华,男,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俊华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3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张俊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张俊华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判决生效后,张俊华已缴纳罚金10000元,剩余罚金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本院综合审判庭就违法所得6000元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俊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缴纳违法所得6000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张俊华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开办公司信息,经委托张俊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线下调查,张俊华在利辛县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利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开户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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