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东凤、徐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07号
  • 案件名称

    贺东凤、徐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贺东凤;徐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贺东凤,女。被执行人:徐杰,男。申请执行人贺东凤与被执行人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贺东凤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贺东凤借款2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215元,以上合计21377.5元。经查,被执行人徐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车辆信息查询,其名下有陕BM3037奥迪牌车辆一辆(已由本院依法查封),除此之外,多次调查,再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徐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