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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沛香、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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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2121号
  • 案件名称

    暨沛香、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暨沛香;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暨沛香,女,1957年01月0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07286385X9。 法定代表人:郑福军。 被执行人: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泰和路2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299898034。 法定代表人:徐鹏。 申请执行人暨沛香与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24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暨沛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暨沛香购卡款37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40元、执行费55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下应村地块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因为该公司的主要财产权利为整体旅游开发项目,目前温泉项目只是很少的部分内容。相关部门正全力协调,拟转让仙汤公司的整体开发项目,目前不宜处置。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郑福军、徐鹏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暨沛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2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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