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萍、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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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案件名称
刘兰萍、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兰萍;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申请人:刘兰萍,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钱亚萍,女,195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12号。申请人刘兰萍与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兰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合计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兰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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