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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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31号案件名称
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531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星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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