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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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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31号
  • 案件名称

    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渭南广源虎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鹏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531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星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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