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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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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077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吉海;朝阳凤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曹吉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吉海,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凤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艾丽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吉海、朝阳凤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辽1321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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