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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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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222号
  • 案件名称

    王波、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波;张晓斌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222号原告:王波,男。被告:张晓斌,男。原告王波诉被告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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