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超、王晓倩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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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201号案件名称
吕永超、王晓倩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吕永超;王晓倩;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201号申请执行人:吕永超,男性,1986年10月24日出生,210282198610248734,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晓倩,女性,1986年5月31日出生,210321198605310022,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91210100MA0P4H50XQ,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1-2号15门。该案件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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