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永强、马培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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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353号案件名称
解永强、马培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解永强;马培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马培立,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8日,小学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幸福,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申请执行人马培立之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解永强,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8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马培立与解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30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解永强给付马培立劳务费130000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解永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培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永强向申请执行人马培立付款40000元,交纳执行费185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1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强波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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