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明、张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17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758号
  • 案件名称

    彭明、张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彭明;张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1758号 原告:张航,男,200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彭朋,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张航诉被告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30元,言明于2020年9月8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届时被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归还借款。被告彭朋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张航当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30元的事实;证据2、微信转账记录11条,证明原告分11次从2020年6月28日至7月6日共向被告转款7030元。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张航与被告彭朋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6日分11次共向被告转款7030元整。2020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航7030元,最迟2个月还完,彭朋承担法律责任。落款处签名彭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529159XXXX。被告彭朋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向原告张航归还过借款。现原告张航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7030元。另,通过在本院审判管理系统查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对应的姓名确为彭朋,经原告张航辨认,确认系统查询结果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借款的本案被告彭朋。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借款金额较小,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彭朋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向原告张航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对原告张航要求被告彭朋返还借款703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航借款703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朋负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书  记  员   张  盼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