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95号案件名称
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木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95号被保全人:木某,男,1967年5月27日,新疆石河子市。 关木某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4700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将会发生财产转移,根据(2021)新3129刑初156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4700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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