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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红、张连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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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496号
  • 案件名称

    马金红、张连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金红;张连保;康维亮;任玉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红,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张连保,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康维亮,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任玉川,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马金红与张连保、康维亮、任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7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被告张连保、康维亮、任玉川支付原告马金红货款35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5500元为基数,按以下方式给付: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张连保、康维亮、任玉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金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康维亮、任玉川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金红10000元,剩余部分每个月30日前各向申请执行人马金红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二、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两清,如被执行人康维亮、任玉川未按约定履行,则本协议无效,申请人马金红可要求恢复强制执行”。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4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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