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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增、郭十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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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中增、郭十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中增;郭十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中增,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郭十国,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张中增与被执行人郭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张中增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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