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按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9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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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915号之二案件名称
韦按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韦按连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915号之二被执行人:韦按连,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没收韦按连财产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按连所有的VIVO牌X9型号金色手机一部,经公开竞价,买受人梁跃(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2××××××××)以11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按连所有的VIVO牌X9型号金色手机一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梁跃(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2××××××××)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梁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熊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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