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林、杨碧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1024执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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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2122号案件名称
吴华林、杨碧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华林;杨碧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吴华林,女,1979年07月1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碧波,男,1990年04月0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华林与被执行人杨碧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19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碧波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华林19615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1.5元、执行费28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碧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杨碧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碧波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碧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碧波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杨碧波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的存款1100.95元予以扣划,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00.9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碧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碧波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碧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华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碧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2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俞骅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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