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华、唐欲晓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6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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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698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春华、唐欲晓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春华;唐欲晓;王成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69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春华,女,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欲晓,男,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申请人:王成剑,男,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春华与被申请人唐欲晓、王成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春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对唐欲晓、王成剑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以40000元为限进行超额冻结。现唐春华与王成剑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欲晓、王成剑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号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唐春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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