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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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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834号
  • 案件名称

    徐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某;丛某;郝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834号原告:徐某,女,1961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丛某,女,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郝某,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龙,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徐某与被告丛某、被告郝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高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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