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8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834号案件名称
徐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某;丛某;郝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834号原告:徐某,女,1961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丛某,女,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郝某,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龙,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徐某与被告丛某、被告郝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高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春华、唐欲晓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698号之二 下一篇 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恢25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