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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泉、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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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761号
  • 案件名称

    周永泉、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永泉;王倩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761号申请人:周永泉,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倩倩,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永泉被申请人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永泉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王倩倩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永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倩倩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剑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恒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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