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4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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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4422号案件名称
孙军、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军;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4422号本院2021年8月31日对原告孙军与被告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辽028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第一行的“瓦房店市四通滚子加工厂与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书》无效”补正为“瓦房店市四通滚子加工厂与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尹同叶人民陪审员 姜云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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