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亚星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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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540号案件名称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亚星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亚星铸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四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英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司家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东阿县亚星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四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被执行人:陈英发,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亚星铸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四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英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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