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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5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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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1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5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聂光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民,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进港路北神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未能通知上诉人,二审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对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对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进一步进行核实,以便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郭彦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月书 记 员 潘艾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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