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志、李德新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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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24号案件名称
王立志、李德新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立志;李德新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24号申请人:王立志,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李德新,男,汉族,1982年03月08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志与被执行人李德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德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德新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立志与被执行人李德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一共53567.78元,法院将冻结李德新的802.74元案件款划拨给王立志,剩余的案件款李德新每年给付2000.00元案件款打入王立志的账户,直至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二、执行费704.00元由被执行人李德新承担。三、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金,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追加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程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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