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华彬精煤有限公司、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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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彬县华彬精煤有限公司、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彬县华彬精煤有限公司;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006号 原告: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4C6T2R。法定代表人:王保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现,系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予园,系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县华彬精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下沟煤矿福利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087778789J。法定代表人:刘子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与彬县华彬精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6元,减半收取9428元,由原告济源市迅淳介质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敏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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