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兵、王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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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64号案件名称
刘宗兵、王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宗兵;王小华;张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性,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刘宗兵,男性,1975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王小华,女性,1976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刘宗兵、王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宗兵、王小华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现被执行人刘宗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约定:本案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宗兵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剩余的借款本金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利息在借款本金付清后双方协商支付;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以上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费4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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