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菊、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9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940号案件名称
杜菊、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杜菊;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940号原告杜菊,女,满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辛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王晓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菊与被告沈阳汇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杜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杜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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