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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峰与李瑞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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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86号
  •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李瑞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瑞峰;李瑞山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886号原告:李瑞峰,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李瑞山,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李瑞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峰、被告李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瑞山返还2021年补贴款2158.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我与我父亲李树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我父母两口人的耕地,承包费38000元,承包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20年前该地补贴款一直由我父母领取。我父母去世后,2021年的补贴款2158.80元由李瑞山领取。        李瑞山辩称,我确实领取了2021年我父亲李树范、母亲李秀东的粮食直补款。因为这么多年我一直照顾我父母了,我母亲李秀东三年前去世,我父亲2020年去世,我父亲去世前就把他的直补折交给我,让我在他去世后领取直补款,直补钱归我。所以我不同意返还领取的直补钱。        李瑞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瑞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上述证据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瑞山与李瑞峰系兄弟关系,2015年12月15日,李瑞峰与李树范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李瑞峰承包李树范、李秀东24亩耕地,承包费38000元,承包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20年之前该地补贴款一直由李树范领取。李树范、李秀东去世后,2021年的补贴款2158.80元由李瑞山领取。        本院认为,李瑞山与李瑞峰系兄弟关系,2015年12月15日,李瑞峰与李树范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李瑞峰承包李树范、李秀东24亩耕地,承包费38000元,承包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20年之前该地补贴款一直由李树范领取。李树范、李秀东去世后,2021年的补贴款2158.80元由李瑞山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李瑞山称其父亲李树范生前让其领取两口人土地补贴款,但其领取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故李瑞山应返还李瑞峰2021年补贴款2158.8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瑞山返还李瑞峰2021年补贴款215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瑞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不按上诉对待,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员    王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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