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苓、廖庆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31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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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715号案件名称
张琳苓、廖庆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荔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琳苓;廖庆峰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31民初2715号原告:张琳苓,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被告:廖庆峰,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原告张琳苓与被告廖庆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琳苓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琳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苓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苓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楫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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