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秦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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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83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秦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838号原告: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某耿,男。委托代理人:某斌,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娅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古丽娜书 记 员 刘佳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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