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与张其辉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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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98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与张其辉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张其辉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住所地沪蓉高速公路垫江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刘洪胜,该大队大队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徐瑞波,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其辉,男,汉族,1968年07月13日出生, 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与张其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联系并查找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张其辉名下位于垫江县的不动产进行勘验,由于执行标的较小,经合议庭决定,暂不宜评估拍卖处置,申请人也未提交评估拍卖申请。对于该房屋的产权,本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查封,为期三年。另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低,已经冻结并扣划案款2149.84元,其中兑现申请执行人案款1799.84元,代为缴纳本案的执行费350元。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罚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到位2149.84元。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9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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