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跃林、白勇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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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9号案件名称
胡跃林、白勇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胡跃林;白勇义;南龙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胡跃林,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勇义,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龙龙,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跃林与被执行人白勇义、南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勇义、南龙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勇义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胡跃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南龙龙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执行人白勇义承担。但被执行人白勇义、南龙龙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跃林与被执行人白勇义、南龙龙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胡跃林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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